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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繁荣技术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经纪、技术评价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四条 技术贸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 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外经贸、农业、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 者使用费及其支 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可以经过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后约定。
  第八条 设立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过县 级以上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核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技术经营范围的,应当经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科技项目可以进入技术市场招标。技术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技术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不得夸大该项技术的性能 和经济效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实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鉴定证书等相一致。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必须经过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技术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 济利益的前提下 ,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应当经过 所在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登记的技术合同 ,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 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技术成果的持有者可以采用技术转让、技术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 交易。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交易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的,可以从职务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奖励给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受奖人员持股份分享收益。
  第十六条 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引进合同可以享受国家 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发展农村技术市场。组织有关部门和 单位采取措施, 积极推广新品种以及耕作、病虫害防治、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产品深加工等先进适用技 术。
  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 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十八条 对开拓技术市场、繁荣技术贸易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 人民政府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处罚:
  (一)未经过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举办技术交易会的;
  (二)利用技术交易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过批准设立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
  (四)未取得技术经纪资格证书从事技术经纪活动的;
  (五)发布内容不实的技术广告的。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1986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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