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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
,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
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 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
营企业。
第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定额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
要求,在省经贸委指导下,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会同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
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省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专项资金扶持
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 划,省财政厅负责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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