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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通过)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和“集会员之力,为会员服务,促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三条 凡批准加入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的会员,均需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为:
个人会员每年10元;
生产力促进中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600元;
生产力促进中心理事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1200元;
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不少于2000元。
各单位自愿捐助的,数额不限。
第六条 秘书处按照会费收取的原则,可根据协会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会员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的办公经费:协会办公场所费用、办公费(通讯、办公用品等)。
二、协会为会员提供有关免费服务的费用:
1.会员日常管理费用:受理加入协会单位的入会申请,会员单位确认、联络,会员证的印制、发放,解答会员单位的疑问,受理会员单位的退会申请等。
2. 会员动态信息组织、发布费
利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简报》、《科技促进发展》杂志、《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网》等协会主办的宣传媒介,组织国家及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政策;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组织活动动态、创新服务业务、工作业绩;世界知名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创新管理思路、发展策略;协会主要业务活动;会员信息等,广泛开展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宣传工作,免费向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寄赠刊物并发布相关信息。
3. 生产力促进中心成功经验选编的组织、发布经费
不定期选编,汇总部分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案例,向会员单位免费发布。
4. 专题讲座费用
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向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讲授先进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手段,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讲课费用以及会务费。
三、协会召开有关会议的经费;
根据协会章程,协会每四年应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应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费用于补贴这些会议的筹备和会场租金等。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五、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加强会费收支的管理,严格规范会费收支的程序,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的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文章出处: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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