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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PROMOTION CENTERS ,缩写为CAPPC。
第二条 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支持下,由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以政府为背景,以科技为依托,为广大会员单位及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社会生产力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力促进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生产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为科学技术部;本会接受科学技术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管理工作,大力推动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和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对全国生产力促进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会的会员发展和登记服务工作,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筹建等特有的管理工作;
(三)围绕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社会需求,通过组织多样化的国内、外培训,提升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和企业、社会各方面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素质;
(四)加强与科技部、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的联络,组织开展多样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系统或会员间的沟通交流活动,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系统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会员间的合作;
(五)依托科技部和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广泛联系的科技资源,积极向中小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共性技术,推进以全国各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通过开展广泛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综合性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六)组织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举办、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技术展览会、专业研讨会,组织考察交流等)的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科技、经贸交流活动,开拓国际合作渠道,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走向世界,向国内机构引入更多的先进技术、人才、资金和项目;
(七)利用《科技促进发展》杂志、《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简报》、《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暨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会员网》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宣传工作;
(八) 组织每年一次的《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生产力促进奖》(该奖项的设立已经科技部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评审、颁奖工作,表彰为生产力促进做出贡献的集体;
(九)承担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相关机构,通过开展企业信息化标准的推广应用工作,开展信息化监理工程师的培训、信息化工程监理市场的宣传等,推动信息化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与发展,促进我国企业信息化的进步和快速发展;
(十)积极申请承担国家软课题研究,开展协会自身战略研究,为协会的长期发展打下基础,创造良好发展空间;
(十一)完成科技部和其他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十二)其他为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生产力促进中心及中小企业的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或函复)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已报科学技术部、民政部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科技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科技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科技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科技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6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1年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现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会业务修改,并于2005年9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章出处:全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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